关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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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起草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8月,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内部讨论会,听取市公管局内部科室及交易中心意见建议,采纳了大部分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24日—924日,通过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函件等方式,向社会各界、重点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单位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建议。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函询发改委。12月,省发改委函意见。最终形成送审稿。129,法制科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216日,市公管局党组会审议予以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介绍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原则。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规定失信情形来源。

    第六条明确失信情形的认定标准。

    条七条规定失信情形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规定失信情形的批露媒介。

    第九条规定失信行为划分标准。

    第十条明确失信行为公示期。

    第十一条规定失信行为可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规定失信行为信息修复程序。

    第十三条规定招标采购人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规定失信行为需要移送情形。

    第十五条明确县市区公管局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办法出台之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加强对招标采购人的失信行为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良好风气。

    咨询部门:监督科     联系电话:0550-3801651

     

     

    2022年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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